向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
華南永昌證券為有效協調並維護本公司信託業務之委託人及(或)受益人(以下簡稱客戶),其對於本公司信託業務產生紛爭案件時,特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信託公會」)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本紛爭處理程序;以有效處理委託人或受益人對其服務之申訴。
本公司禁止財富管理顧問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本公司禁止財富管理顧問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客戶意見表達及申訴管道:
1.本部門於收到客訴問題當天,應由權責主管指定專屬客訴人員儘速處理。
2.客戶申訴案件於調查後,財富管理信託專責部門應呈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若需提供書面資料予客戶,應會辦法務處及稽核處審核後,始能交付。
3.客戶對於本公司之處理如仍有質疑或拒不接受本公司所回覆之方案時,應告知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要求進行評議或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4.客戶申訴內容、處理過程及回覆客戶之相關文件紀錄由財富管理信託專責部門妥為留存至其信託契約終止後五年。
1.為加強本公司服務品質,本公司應確保從業人員知悉本紛爭處理準則及遵守本準則處理申訴,且以迅速與公平之原則處理申訴案件。
2.凡經部門主管評估情節重大或恐將對公司造成損害之客戶申訴事件,部門主管應先研議後續處理方式,並另行檢具書面報告依本公司分層負責權限陳報,並副知法務處與稽核處。
本公司辦理客戶申訴之人員,對於經辦案件之爭議及客戶資料,除依法令接受必要之查詢或本公司為處理相關爭議必要外,應負保密之責。
本紛爭處理程序應於各信託業務營業處所及網站上公布全部內容,並於受理申訴時交付一份紛爭處理準則予申訴人。
本紛爭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茲就本公司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告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就本公司以信託財產與本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如下:
依據『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規定辦理。